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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雨花区政府督促湖南新环境公司协调解决新环境员工租住青年汇房屋遗留问题的报告
来信时间
2018-07-03
来信内容

尊敬的雨花区政府领导:

我是青年汇17栋1101房的业主,于2016年7月下旬经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境公司)经纪人朱珊珊介绍,将青年汇17栋1101房屋出租给刘杰(现系新环境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30681********9318),该房屋至2018年5月27日晚上所有租客物品完全搬出并交回钥匙。

刘杰及其共同租住人员在租住期间,不爱惜房屋及屋内物件,记忆深刻的有几次:一是主卫生间至少发生两次下水口堵塞产生主卫生间积水的情况(一次是我自己赶到青年汇屋内进行处理,搅出一把长头发,疏通了下水道,一次是楼下涂姓业主上楼进屋予以处理,疏通了下水道),因为主卫生间积水过多时间过长,造成了主卫生间防水出现问题(表现在楼下住户主卫生间屋顶出现渗水现象)和外围墙壁起泡;二是洗衣机水管出现破裂,刘杰及其共同租住人员不理不睬,也不电话告知,导致走水不畅泡发了餐厅地板和周边的墙面,三是因为刘杰及其共同租住人员不爱惜房屋及屋内物件,2017年6月18日晚,我赶到出租屋内,要将租客清理出去,刘杰(当时说在外地)打电话请求并委托杨阳(新环境公司经纪人,身份证号码430681********901X)签订承诺书,我才同意他们继续租住,但是后来刘杰一直找各种理由不履行承诺。

至2018年5月27日晚上所有租客物品完全搬出去并交回钥匙时,由刘杰委托交接人员吴丹(新环境公司经纪人)、杨梓钊(新环境公司经纪人)共同见证,发现16处问题,且当时即发微信给告知了刘杰。

现在时间已过去一个月了,但是刘杰仅对餐厅地板和起泡的墙面进行了修复,其他均未进行修复和赔偿楼下业主暑假期间要入住多次要求我们及时处理主卫生间防水问题,这次还书面要求我们7月10号前把水问题整改好,否则因漏水问题造成的损失都会要求赔偿。我微信、电话多次和刘杰沟通,刘杰或不答复或拒绝修复。

此房屋租赁系新环境公司中介,刘杰又是新环境公司员工,我于6月26日将此情况和房屋遗留问题向新环境公司提交了报告希望湖南新环境公司能承担社会责任,站在公正立场,出面解决新环境公司员工租住青年汇房屋遗留问题。然而刘杰同志对新环境公司的督促对置之不理,直至28日在新环境公司法务部王友平同志和其领导的多方督促下,中午才微信和我联系,但仅答应对于丢失的物品进行补齐,对主卫生间防水问题拒绝承担修复责任。

新环境公司地址系长沙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敬请雨花区政府领导督促湖南新环境公司能承担社会责任,解决新环境员工租住青年汇房屋遗留问题。(需要相关佐证材料请联系我)

 

                 

             青年汇17栋1101房业主  刘*                           

                    2018年6月29

回复内容
回复部门
城乡建设局
回信时间
2018-07-06
回信内容

民:

    您好!您于7月3日关于《于提请雨花区政府督促湖南新环境公司协调解决新环境员工租住青年汇房屋遗留问题的报告》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诉求,区城乡建设局原(房监科)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

    新环境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接到您的投诉,声称新环境门店经纪人刘杰在租住其房屋期间造成房屋损害,现双方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刘杰已退房,但就房屋损害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我局工作人员与新环境公司核实核实:刘杰在新环境加盟店上班期间,以个人名义同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于2018年7月24日到期,现双方已于2018年5月27日解除了合同,新环境公司也于第一时间联系到刘杰,刘杰表示已经和您多次沟通,已花费1500元修缮了窗台处损坏的地板,但是您还坚持要求其赔偿卫生间漏水(刘杰认为该漏水非自己造成)费用,经核实您还扣押着剩余租金2080元以及押金2000元不予退还。

刘杰以个人名义承租房屋,属于个人行为,并非履行其工作职务行为,责任主体在刘杰本人。鉴于此情况,区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已要求新环境公司积极协调此事,新环境公司表示会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联系合同当事人刘杰,组织双方协商房屋损害赔偿事宜,如协调不成,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及赔偿问题。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单位联系电话:85880799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雨花区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6日